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
第36章 尘埃落定 (第1/2页)
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